收到专利侵权警告函,第一步是核实专利号、专利类型、权利人、法律状态、被指产品和被指行为。仅有“产品很像”或“对方有专利证书”,都不足以得出侵权结论。
一、核对权利与时间
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信息核对专利授权、年费、转让、无效等法律状态,确认所主张的中国专利在被指行为期间的情况。还应区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外国专利不能直接作为中国境内实施行为的中国专利权依据。警告函若只写专利名称而没有专利号、权利要求或设计图片,应要求对方明确。
二、核对被指行为和产品版本
| 核查项 | 事实资料 | 判断问题 |
|---|---|---|
| 产品 | 样品、型号、结构图、生产批次 | 哪一版产品被指侵权 |
| 行为 | 生产、采购、销售、进口及时间记录 | 企业实际实施了什么行为 |
| 技术对比 | 授权文本、权利要求、设计图片 | 被指方案是否落入保护范围 |
《专利法》第十一条按不同专利类型列举了未经许可不得实施的行为。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须围绕具体权利要求解释保护范围并做技术特征比对;外观设计则应围绕被授权设计与被指产品作相应比较。此类判断常需要技术人员、专利专业人士与律师协作。
三、应对顺序
- 保存来函、产品样品、销售与研发记录,不覆盖旧版本资料。
- 确认权利人或被许可人主张权利的资格及专利法律状态。
- 对具体产品和行为开展比对,区分需要停止、整改或可以提出异议的部分。
- 在回函中只陈述已经核实的事实;涉及商业秘密的技术材料,先确认提交范围和保密方式。
警告函本身不是生效裁判。收到法院或行政机关文件时,应另行按照文件载明的程序与期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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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与适用范围
本文依据截至 2026 年 10 月 4 日可核对的中国法律法规和官方材料撰写,具体项目仍需核对行为发生时间、适用法域及后续规则变化。
免责声明:本文为普法与实务参考,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可能更新,具体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执业律师。北京高金律师事务所 · 预约热线 400-628-62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