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软件侵权”律师函后,不宜立即承认侵权,也不宜直接删除系统。先核验发函主体、软件权利、被指使用版本和实际部署情况,保存证据,再决定解释、补授权、停止使用或其他应对。
一、核对来函与权利基础
记录收函日期、主张的权利人、软件名称、版本、被指行为和要求的期限。核查著作权登记证书、权利转让或许可链,以及发函律师的代理权限。软件登记证书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遇到权属争议还需结合合同、开发记录和其他材料。
二、把实际使用与许可范围对齐
| 核对项 | 应找的材料 | 容易遗漏的地方 |
|---|---|---|
| 版本与模块 | 安装包、采购单、部署日志 | 集团内不同主体共用 |
| 数量与期限 | 许可合同、授权邮件、账号清单 | 测试环境、备份环境 |
| 取得来源 | 采购、转让、开发合同及付款记录 | 供应商自身权限不足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复制、发行等权利,也规定合法复制品所有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为使用需要安装、制作备份和进行必要修改。是否落入许可或法定允许范围,要结合软件取得方式、具体行为和合同约定判断。
三、形成回应前的工作顺序
- 固定当前系统、授权文件、采购记录、日志与沟通材料,控制接触范围。
- 逐一对应对方指控的产品、版本、设备与期间,找出事实不符处。
- 对确实超出授权的使用评估停止、补购或协商,并保留整改记录。
- 需要回函时只陈述已经核实的事实,避免无依据的承诺或否认。
律师函本身不是法院裁判,也不能直接认定赔偿数额。但如果存在持续使用,应尽快处理,以免争议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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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与适用范围
本文依据截至 2026 年 10 月 4 日可核对的中国法律法规和官方材料撰写,具体项目仍需核对行为发生时间、适用法域及后续规则变化。
免责声明:本文为普法与实务参考,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可能更新,具体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执业律师。北京高金律师事务所 · 预约热线 400-628-62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