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遇到境外买家拖欠,第一反应往往是“人在国外,没办法”。其实在中国境内能做的不少:把证据固定下来,查清对方在华的关联主体和财产,配合出口信用保险理赔,把境外仲裁裁决拿回中国执行。国内的程序由我们承办,境外程序由当地律师承办并与我们协同。

买家在境外,也有不少事可以在国内先做
收了货不付款,或者以质量、交期为由拒付。
需要报损理赔,或者遇到拒赔、减赔。
在华子公司、采购办、关联公司,或者境内的应收款、货物、账户。
需要在中国申请承认和执行。
需要判断能不能在中国承认执行。
想把付款、担保和争议解决条款先设计好。
大体按时间顺序,也是按成本从低到高的顺序
合同、订单、发货与验收、对账和催告记录逐一固定成时间线;律师函中英双语发出,把买家的答复变成书面记录。
按保单要求整理报损材料;保单约定先经诉讼或仲裁解决贸易纠纷的,代理相应程序,并处理拒赔、减赔争议。
查清买家在华主体与财产线索;对在华签约主体或人格混同的关联公司起诉,同步申请财产保全。
依《纽约公约》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准备裁决书、仲裁协议及中文译本,衔接后续查控与执行。
以条约或互惠为前提,个案判断可行性;走不通的,评估在华另行起诉或仲裁的路径。
付款方式、担保、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条款,按对方在华有没有财产来设计,便于日后执行。
外国企业追讨中国债务人的,请见英文站 China Debt Recovery →,同一套国内程序,方向相反。
追索境外欠款最常用到的几条依据
在中国领域外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24)》显示,2024 年全国法院审结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 42 件,没有裁定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案件。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外国法院判决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为二年。
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诉前、诉讼中以及仲裁程序中均可申请保全,依法提供担保;用于锁定买家在华的账户、货物与应收款。
条文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个案适用以律师核对后的书面意见为准。
规范、透明,每一步都与您确认
主要是四件事。第一,发出中英双语律师函,把合同、发货、对账和催告记录固定成证据,这一步决定后面所有程序的证据质量。第二,查买家在中国有没有子公司、采购办、关联公司或财产,有的话可以在中国起诉并申请保全。第三,投了出口信用保险的,按保单要求报损并配合理赔,保单要求先经诉讼或仲裁解决贸易纠纷的,由我们代理。第四,合同约定境外仲裁或外国法院管辖的,境外程序由当地律师承办,拿到裁决或判决后由我们在中国申请承认执行。
要看两点:合同是不是它签的,或者它和买家是否人格混同。合同主体就是在华公司的,可以直接起诉。合同主体在境外,但在华关联公司与其人员、业务、财务交叉混同、财产无法区分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15 号主张连带责任。证据是关键,起诉前要把混同的事实查扎实。
能。中国是《纽约公约》缔约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24)》显示,2024 年全国法院审结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 42 件,没有一件被裁定拒绝承认和执行。申请要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提交裁决书和仲裁协议的正本或经证明的副本及中文译本,申请期间为二年。
外国法院判决在中国承认执行,以条约或互惠为前提,需要个案判断。签合同时如果买家在中国有财产,约定仲裁或者直接约定中国法院管辖,通常比约定外国法院管辖更利于日后执行。
两种情形需要。一是保单要求先经诉讼或仲裁解决贸易纠纷:买家对质量、交期等提出争议时,保险公司可以要求先把纠纷解决再理赔,这个程序要律师代理。二是拒赔、减赔争议,以及未投保或超出限额的部分,需要另行追偿。报损材料的整理与陈述,我们也可以配合。
律师函与证据固化按件报价;在华关联方追偿、承认执行按阶段报价;信保理赔配合按件或按小时。费用在委托前书面确认,诉讼费、保全担保费、翻译与公证认证费据实另计,境外律师费用由其直接收取。律师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并开具发票。